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예천고을원 234-8 : 정대위(1901.12.18도임-1903이임) : 아랑주 2천 필을 진상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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정대위(丁大緯) : 彙報/ 관보명: 官報 第二千六百八十五號 / 光武七年十二月二日 水曜/ 분류: 연속간행물 > 관보 > 조선, 대한제국관보/ 제공: 규장각한국학연구원/ 호 第二千六百八十五號 발표기관 議政府總務局官報課 원문/ 발행일 光武七年十二月二日 水曜 책수 100책/ 섹션명/ 3. 彙報/ ○官廳事項 議政府贊政 弘文館侍讀 弘文館侍讀 知敦寧院事 受 勅 及 受 牒/ 李鳳儀 丁奎年 尹夏榮 李圭復/ 十二月一日 十一月?八日 十一月?六日 十一月?一日/ 忠淸南道觀察府摠巡 忠淸北道觀察府摠巡 全羅北道觀察府摠巡 到 任/ 李河鎭 李根培 李啓遠/ 十一月?四日 十一月?四日 十一月十五日/ ○司法接準全羅南道裁判所判事李根澔報告書則楸子島移配流十年罪人韓善會以疝症本年陰曆閏五月初一日辰時量身故云矣該屍身出給屍親使之埋?之意訓飭該所緣由로法部大臣이上奏?와奉旨依奏接準全羅南道裁判所判事李根澔報告書內槪管下智島郡古群山流三年罪人
朴啓煥上年四月二十八日身故而檢驗形症實因病患的確云矣該屍身出給屍親使之埋?之意訓飭該所緣由로法部大臣이上奏?와奉旨依奏欽奉本年三月六日赦典各裁判所所管死罪及懲役罪人中放減者與未決囚放送者已經奏下而繼自仁川港慶興港城津港濟州牧裁判所死罪與懲役罪人中放送者今?報來故?紙開具之意로法部大臣이上奏?와奉旨依奏 別紙仁川港裁判所 懲役罪人放送秩姜連昌 獄事罪 役十年金京洙 獄事罪 役十年朴基植 恐?取財罪 役終身朴宗完 獄事罪 役終身權守明 竊盜罪 役十年全世俊 竊盜罪 役十五年李性昌 獄事罪 役終身柳元五 獄事罪 役終身 已上八名 懲役罪人減等秩無乎 死罪放送秩李永錫 獄事罪 已上一名 死罪減等秩無乎慶興港裁判所 死罪放送秩李宗植 竊盜罪 已上一名 死罪減等秩無乎 懲役罪人放減秩幷無乎城津港裁判所 懲役罪人放送秩韓八連 獄事罪 役終身 已上一名 懲役罪人減等秩無乎 死罪放減秩幷無乎濟州牧裁判所 懲役罪人放送秩康永實 獄事罪 役七年高信官 竊盜罪 役五年金卯生 獄事罪 役終身吳宗能 獄事罪 役終身高得孫 竊盜罪 役一年半金用完 竊盜罪 役七年姜南極 刃傷罪 役一年康斗亨 竊盜罪 役二年金性順 牛馬私屠罪 役三年 已上九名 懲役罪人減等秩無乎 死罪放減秩幷無乎欽奉本年四月二十四日赦典流配罪人中可以減等者別紙開具之意로法部大臣이上奏?와奉旨依奏 別紙 流配罪人中可以減等秩李龍俊 璿源殿失火罪古今島 流三年 減一等二年半朴泰成 璿源殿失火罪古今島 流三年 減一等二年半 已上二名本年四月二十四日詔曰?玆喜慶之會合有廣惠之擧令法部元帥府檢査局及各該裁判所點閱文案精白審理六犯外幷放釋雖六犯之內參究情跡可以減等者減等可以放釋者放釋以示?蕩導迎之意事命下矣自臣部訓飭平理院及各裁判所今?次第報來而漢城府京畿忠淸北道慶尙南北道咸鏡南北道仁川港釜山港元山港務安港三和港沃溝港昌原港慶興港城津港平壤市裁判所幷無六犯外放釋者及六犯內可減可放者只有平理院忠淸南道全羅南北道黃海道江原道平安南北道濟州牧裁判所所管懲役罪人中六犯外放釋者與六犯內可減者故別紙開具之意로法部大臣이上奏?와奉旨依奏 別紙平理院 六犯外放釋秩蔡龜錫 民擾不能彈壓及軍器遺失罪
役二年半 已上一名 六犯內可減秩無乎 六犯內可放秩無乎忠淸南道裁判所 六犯外放釋秩李思永 掘?罪 役十年 已上一名 六犯內可減秩無乎 六犯內可放秩無乎全羅南道裁判所 六犯外放釋秩安允三 掘?罪 役十五年 已上一名 六犯內可減秩無乎 六犯內可放秩無乎全羅北道裁判所 六犯內減等秩許京水 獄事干連罪 役十五年 減一等十年 已上一名 六犯內可放秩無乎 六犯外放釋秩無乎黃海道裁判所 六犯內減等秩 林守京 獄事罪 役十五年 減一等十年 金基淳 獄事罪 役十五年 減一等十年 已上二名 六犯內可放秩無乎 六犯外放釋秩無乎江原道裁判所 六犯外放釋秩黃@淵 詐稱視察從罪 役終身 已上一名 六犯內可減秩無乎 六犯內可放秩無乎平安南道裁判所 六犯內減等秩尹亨鎬 獄事罪 役十五年 減一等十年高丁珏 獄事罪 役十五年 減一等十年 已上二名 六犯內可放秩無乎 六犯外放釋秩無乎平安北道裁判所
六犯內減等秩鄭碩寬 獄事罪 役十年 減一等七年李之化 獄事罪 役十五年 減一等十年李希吉 獄事干犯罪 役十五年 減一等十年李召史 獄事罪 役十五年 減一等十年 已上四名 六犯內可放秩無乎 六犯外放釋秩無乎濟州牧裁判所 六犯外放釋秩夫龍雲 掘?罪 役三年 已上一名 六犯內可減秩無乎 六犯內可放秩無乎本年九月十六日詔曰久?之餘秋熱方甚言念囹圄之滯囚殊爲可憫令法部元帥府檢査局六犯內外可以參酌減等者減等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幷放以示懷保字惠之意事命下矣自臣部訓飭平理院及各裁判所先自平理院漢城府裁判所六犯內外可減者與年十五以下放送者報來故別紙開具之意로法部大臣이上奏?와奉旨依奏 別紙平理院 六犯外可減秩李英實 ?誣郡守擧烽罪 役三年 減一等二年半 已上一名 六犯內可減秩無乎 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放秩無乎漢城府裁判所 六犯內可減秩鄭仁弼 竊盜罪 役一年 減一等十個月金聖玉 竊盜未得財罪 役十個月 減一等八個月方山伊 竊盜罪 役一年半 減一等一年李台珪 竊盜罪 役一年半 減一等一年朴東和 竊盜罪 役二年 減一等一年半許漢甲 竊盜罪 役一年 減一等十個月朴英三 盜家長財罪 役十個月 減一等八個月僧法雲 竊盜未得財罪 役十個月 減一等八個月 已上八名 六犯外可減秩無乎 年七十以上放秩無乎 年十五以下放秩金壽福 竊盜罪 役一年半 已上一名 以上十一月十六日欽奉本年七月二十六日詔勅平理院漢城府裁判所所管罪囚中輕囚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放秩已經奏下而外他各裁判所幷無輕囚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放者平安北道裁判所只有年七十以上放者故別紙開具之意로法部大臣이上奏?와奉旨依奏平安北道裁判所 輕囚及年十五以下放釋秩幷無乎 年七十以上放釋秩孫永守 刃傷罪 役二年 已上一名欽奉本年九月十六日詔勅平理院漢城府裁判所管懲役罪人中六犯內外可減秩已經奏下繼自各裁判所次第報來而全羅南道咸鏡北道仁川港釜山港元山港三和港沃溝港昌原港慶興港平壤市裁判所幷無六犯內外可減者與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放者京畿忠淸南北道全羅北道慶尙南北道黃海道江原道平安南北道咸鏡南道務安港裁判所幷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放者只有六犯內外可減者故別紙開具之意로法部大臣이上奏?와奉旨依奏 別紙京畿裁判所 六犯內可減秩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放秩幷無乎 六犯外可減秩韓聖九
掘?罪 役十年 減一等七年金奉辰 掘?罪 役十年 減一等七年林興順 科?罪 役一年半 減一等一年 已上三名忠淸南道裁判所 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放秩幷無乎 六犯內可減秩金聖西 劫寡罪 役十五年 減一等十年金京先 竊盜罪 役二年半 減一等二年 六犯外可減秩鄭致西 掘?罪 役十五年 減一等十年朴致西 掘?罪 役三年 減一等二年半 已上四名忠淸北道裁判所 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放秩幷無乎 六犯內可減秩朴基實 竊盜罪 役五年 減一等三年元用水 竊盜罪 役七年 減一等五年尹又哲 獄事罪 役終身 減一等十五年崔善日 獄事罪 役終身 減一等十五年朴一文 獄事罪 役終身 減一等十五年 六犯外可減秩張錫廈假稱禁察罪 役終身 減一等十五年
기上六名全羅北道裁判所 六犯外可減秩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放秩幷無乎 六犯內可減秩許京水 獄事干連罪 役十年 減一等七年 已上一名慶尙南道裁判所 六犯外可減秩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放秩幷無乎 六犯內可減秩方在旭 獄事干犯罪 役十五年 減一等十年昔召史 獄事罪 役終身 減一等十五年鄭漢淳 獄事罪 役終身 減一等十五年全在寔 凌虐百姓罪 役終身 減一等十五年崔學贊 凌虐百姓從罪 役十五年 減一等十年 已上五名慶尙北道裁判所 六犯外可減秩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放秩幷無乎 六犯內可減秩文用達 獄事罪 役終身 減一等十五年李哲俊 獄事罪 役終身 減一等十五年金敎洛 獄事罪 役終身 減一等十五年 已上三名江原道裁判所 六犯內可減秩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放秩幷無乎 六犯外可減秩姜錫圭 契券變造罪 役十年 減一等七年 已上一名黃海道裁判所 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放秩幷無乎 六犯內可減秩張允江 獄事罪 役終身 減一等十五年鄭殷用 獄事罪 役十年 減一等七年 六犯外可減秩趙必賢 掘?罪 役十五年 減一等十年 已上三名平安南道裁判所 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放秩幷無乎 六犯內可減秩尹亨鎬 獄事罪 役十年 減一等七年韓正寬 獄事罪 役十五年 減一等十年高丁珏 獄事罪 役十年 減一等七年 六犯外可減秩林丁洛 掘塚罪 役終身 減一等十五年金正元 掘?罪 役三年 減一等二年半 已上五名平安北道裁判所 六犯外可減秩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放秩幷無乎 六犯內可減秩鄭碩寬 獄事罪 役七年 減一等五年李希吉 獄事罪 役十年 減一等七年金召史 獄事罪 役七年 減一等五年李之化 獄事罪 役十年 減一等七年李召史 獄事罪 役十年 減一等七年柳永化 獄事罪 役終身 減一等十五年 已上六名咸鏡南道裁判所 六犯外可減秩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放秩幷無乎 六犯內可減秩李聖斗 獄事罪 役終身 減一等十五年 已上一名務安港裁判所 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放秩幷無乎 六犯內可減秩朴敬來 恐?取財罪 役終身 減一等十五年金孝一 恐?取財從罪 役十五年 減一等十年 六犯外可減秩金永信 詐稱官差罪 役三年 減一等二年半劉成杓 詐稱官差從罪 役二年半 減一等二年 已上四名特旨流三年罪人金萬春金元根流二年半罪人徐潤宅定配所于黃海道黃州郡鐵島之意로法部大臣이上奏?와奉旨依奏
以上十一月十七日安東前郡守姜濩拘拿之由業經奏下而現接度支部照復內開貴第三十三號照會內開平理院檢事洪鍾檍報告書內開卽接度支部照會內開據安東前郡守姜濩請願則本人在任該郡時各年結戶錢前觀察使趙夔夏以醴泉郡守丁大緯差定督刷官專管督捧而本人袖手岸視至壬寅六月二十三日遞任矣忽於同月二十五日自觀察府有還付本人之訓令然已遞之官勢所不及吏逋與民未收卽爲報府歸來則今此本人名下懸錄未納實是新郡守擔着移照平理院使之放免等因據査該員請願與本部文簿果無躬犯照亮處辦云則該員理合放免故玆報告等因該姜濩公錢果無躬犯貴部文簿該院報辭實無差爽可合放免照亮示明等因據査該員請願與本部文簿果無躬犯業經移照平理院玆仰覆照亮處辦爲要云矣該姜濩訓飭平理院使卽放免之意로法部大臣署理가上奏?와奉旨依奏 十一月二十八日//
정대위(丁大緯) : 安東郡一直面八龍洑致死男人權守伯增修案/ 저편자: 安東郡(朝鮮) 編/ 발행자: [刊者未詳]/ 날짜: 光武6年(1902)/ 분류: 목록·해제 > 목록 > 규장각소장목록/ 제공: 규장각한국학연구원/ 원서명 安東郡一直面八龍洑致死男人權守伯增修案/ 현대어서명 안동군일직면팔용보치사남인권수백증수안/ 청구기호 奎 21527/ 편저자(한자) 安東郡(朝鮮) 編 판본사항 筆寫本 간행지 [刊地未詳] 책권수 1冊(44張)/ 편저자(한글) 안동군(조선) 편 간행연도 光武6年(1902) 간행자 [刊者未詳] 책크기 28×20cm/ 자료소개 1902年 8월에 慶尙道 安東郡 一直面 八龍洑에서 발생한 權守伯 致死事件에 대한 安東兼任 醴泉郡守 丁大緯의 初檢 報告書와 比安郡守 慶必永의 覆檢 報告書를 합철한 책/ 목차 事件調査經緯 槪要, 1次 審問(發告 屍親 良女 金召史, 風憲 幼學 姜志文, 里任 良人 李哲寬, 切隣 良人 李用伊, 干連 趙致郁, 干連 趙致郁 妻 良女 宋召史, 詞連 干證 良人 趙漢周, 正犯 金方九 等), 2次 審問(發告 屍親 良女 金召史, 風憲 幼學 姜志文, 里任 良人 李哲寬, 干連 趙致郁, 干連 趙致郁 妻 良女 宋召史, 詞連 干證 良人 趙漢周, 正犯 金方九 等), 3次 審問(發告 屍親 良女 金召史, 詞連 干證 良人 趙漢周, 干連 趙致郁 妻 良女 宋召史, 正犯 金方九 等), 事件處決 報告書(初檢官 安東 兼任 醴泉郡守 丁大緯), 事件處決 報告書(覆檢官 比安郡守 慶必永)/ 합철 覆檢增修案(覆檢官 比安郡守 慶必永)/ 四部분류 史部 政法類 刑獄·詞訟 檢案 기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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최종수정일2019.02.12



